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措施第二十八条有效禁止在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