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禁止外来住户迁入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居住。

鼓励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原有居民迁出保护区。

鼓励和支持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的原有居民从事环境友好型经营活动,践行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规范,传承传统文化及人地和谐的生态产业模式。

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设立的生态管护岗位应当优先安排原有居民。

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