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的重点保护对象为:

(一)苍山冷杉、杜鹃林等特色高山森林生态系统;

(二)列入国家、省保护名录的野生动物、植物,以及苍山特有的野生动物、植物;

(三)感通寺、中和寺、玉皇阁、苍山神祠、无为寺、马龙遗址、古陵墓、石刻、岩画等文物古迹;

(四)七龙女池、龙眼洞、天龙洞、清源洞、花甸坝、脉地大花园及溪流、瀑布等自然地貌;

(五)洗马潭、黄龙潭、双龙潭、黑龙潭等第四纪冰川遗迹;

(六)大理石等矿产资源;

(七)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

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