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五章 海域使用管理第五十四条有效海洋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海上建筑物、构筑物,属于大型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特殊建设工程的,应当依法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其他海上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由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抽查;按照规定无需办理施工许可的,可以不办理消防设计备案。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