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五章 海域使用管理第五十三条有效海洋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海上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资源部门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办理海洋工程规划许可证: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二)海域使用权属证书或者管理范围监管协议,已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还应当提交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资料齐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符合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和重点海域详细规划的,市规划资源部门应当核发海洋工程规划许可证。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