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海洋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海上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资源部门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办理海洋工程规划许可证: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二)海域使用权属证书或者管理范围监管协议,已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还应当提交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资料齐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符合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和重点海域详细规划的,市规划资源部门应当核发海洋工程规划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