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的取得第三十六条有效海域使用权人不得闲置受让的海域。除因海洋灾害等不可抗力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闲置海域行为:(一)超过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者相关批准文件规定的开工日期满一年未开工的;(二)已开工但是实际开发建设的海域面积不足应开发总面积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的金额(不包括依法缴纳海域使用金和相关税费)不足总投资金额百分之二十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三)无正当理由停止使用海域一年以上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