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海域使用权转让、抵押、租赁和继承,由海域使用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登记。

办理海域使用权转让、抵押、租赁和继承登记的,其海域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一并办理相应登记;办理海域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转让、抵押、租赁和继承登记的,其海域使用权应当一并办理相应登记。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