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的取得第二十七条有效依法由市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用海,由市海洋主管部门实地勘察、提出审查意见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用海申请由市海洋主管部门实地勘察、提出审查意见,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审批权限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