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依法由市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用海,由市海洋主管部门实地勘察、提出审查意见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用海申请由市海洋主管部门实地勘察、提出审查意见,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审批权限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审批。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