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申请批准使用海域目录,将公共设施项目、重大建设项目等用海项目纳入目录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用海项目属于前款目录所列情形的,可以通过申请批准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其他符合本条例要求的用海项目,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