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第五章 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发展中医药理论与技术,应用、推广具有知识产权的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扶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医药产品。经中医药专家委员会认定的名方、验方、中医适宜技术和手法以及器械,取得中医药专利或者在中医药理论研究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有良好社会效益的,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予以奖励。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工作,鼓励中医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申请中医药专利和申请注册商标。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