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鼓励中医执业医师和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传承工作。扶持名中医师、名中药师选择本市中医临床和中药技术人员,传承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培养高层次的中医临床人才和中药技术人才。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传承工作给予资助。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