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第五章 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第四十条已修改市、区卫生健康、教育、人力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中医药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定期制定中医药专业人员培训计划。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组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继续教育,并在资金、时间上提供必要的条件。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