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由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拟订,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应当报国家批准的,待国家批准后实施。

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生效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变更。确因需要作相应调整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报批。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