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十一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依法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和年期,给土地使用者以相应的补偿。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