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公共设施,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批评或者举报。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依法维护正常作业的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不得妨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正常作业。主管部门可以在市民中聘请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监督员,协助做好宣传教育和纠正违法行为的工作。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