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三节 环境卫生设施第六十九条已修改各类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单位对陈旧、破损的设施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保持完好、整洁。各类经营场所提供的厕所、市政公共厕所的管理者应当保持厕所的清洁卫生及设施完好。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修复或者更新;逾期未修复或者更新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