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节 城市垃圾管理第五十四条已修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垃圾管理。推行城市垃圾分类收集、排放、处理。大件垃圾等特殊废弃物推行排放申报制度,单独收集和处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