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应当围栏作业,并设置明显标志;

(二)施工现场应当保持整洁,施工产生的垃圾应当及时处理;

(三)采取措施防止粉尘污染市容环境;

(四)施工现场进出路口实行硬底化,并应当由专人对施工现场进出路口及出场车辆进行冲洗和清理,防止出场车辆带泥污染道路;

(五)禁止将未经处理的泥浆水直接排入城市雨水或者污水管道;

(六) 施工现场的余泥渣土等固体废弃物,应当运到指定地点排放。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住房建设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改。违反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