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一节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第五十条已修改禁止在居民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以及市主管部门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饲养猪、牛、羊、兔、鸡、鸭、鹅、食用鸽等家畜家禽,但是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禁止在居民区及其周围饲养蜜蜂。违反前款规定的,予以没收,并按照家畜每头五百元、家禽每只一百元、蜜蜂每笼二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