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一节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第四十八条已修改禁止在非指定场所放置、倾倒、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禁止向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倾倒、排放废水和污水、污物。禁止向雨水管道倾倒、排放余泥渣土或者其他废弃物。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清理,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