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四节 城市绿化管理第四十三条已修改道路照明专业管理部门应当保证所接管的路灯亮灯率、设备完好率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出现故障或者残缺时应当及时修复。开发区、工业区、住宅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划设置道路照明设施,并由管理单位保证亮灯率、设备完好率达到规定的标准。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