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禁止损坏古树名木。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砍伐、迁移城市树木。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按照每株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赔偿损失,并按照每株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城市灯光管理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