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禁止任何车辆在城市绿地上行驶、停放。

禁止在城市绿地上摆摊设点、销售商品。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绿地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改正或者驾驶员不在现场的,可以锁扣车辆并通知其接受处罚。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按照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或者没收其违法摆卖的物品和实施违法摆卖行为的工具。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