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节 临街建筑物容貌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禁止在临街建筑物周围设置实体围墙。临街建筑物周围应当选用通透、美观的栅栏、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每逾期一日处二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