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禁止在临街建筑物周围设置实体围墙。临街建筑物周围应当选用通透、美观的栅栏、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每逾期一日处二百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