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可以将其部分管理职能委托给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

本条例规定的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权,可以由政府授权的行政综合执法机构行使。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