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市城管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各区城管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有关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