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辖区管理责任第十五条已修改市容和环境卫生辖区管理责任按照下列原则划分:(一)区、街道办事处按照行政区域划分;(二)住宅区、工业区、旅游区、仓储区、保税区、开发区、科技园按照物业管理范围划分;(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照使用范围划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