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已修改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主管部门可以暂扣违法经营的物品和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要求违法行为人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处罚;逾期不接受处罚的,主管部门可以对暂扣的物品和工具依法处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构建的违法设施,主管部门可以强制拆除。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