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加强食品安全社会监督。鼓励市民、社会组织以及新闻媒体等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