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独立开发出同一技术秘密的,无论开发时间的先后,各独立开发人均可以自由使用、转让或者披露该技术秘密。

许可使用、转让或者披露技术秘密时,独立开发人应当出具独立开发的有关证明材料。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