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两年,超过两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竞业限制协议中没有约定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协议,可以随时解除协议,但是应当提前至少一个月通知对方。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