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三章 企业技术秘密保护第二十条有效企业可以与因业务往来需要知悉技术秘密的业务相关人或者企业技术秘密合法受让人、使用人签订保密协议。承担保密义务的业务相关人或者合法受让人、使用人在保密协议的有效期限内应当按照本条例的相关规定,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防止泄露该技术秘密;非经技术秘密合法拥有人的书面同意,不得披露、泄露或者公开企业技术秘密。承担保密义务的业务相关人不得利用该技术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