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企业可以建立保密制度,主要包括:

(一)保密对象;

(二)涉密场所;

(三)保密标志的内容或者保密文件的内容;

(四)保密措施;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保密制度应当在企业内部公开。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