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二章 企业技术秘密管理第十一条有效企业可以建立保密制度,主要包括:(一)保密对象;(二)涉密场所;(三)保密标志的内容或者保密文件的内容;(四)保密措施;(五)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保密制度应当在企业内部公开。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