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第二章 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登录第七条有效律师资格的取得,应当经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或者考核合格,由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核,报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由批准机关授予。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