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律师资格的取得,应当经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或者考核合格,由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核,报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由批准机关授予。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