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第二章 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登录第十二条有效申请登录的人员,应当向市律师协会递交下列文件:(一)登录申请书;(二)准予执业通知书和律师执业证书及复印件;(三)律师资格证明;(四)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五)从事专职或者兼职律师工作所需证明;(六)申请执业的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有关证明。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