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基金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一)国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公民个人的捐赠;

(二)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外国友好团体和人士的捐赠;

(三)社会福利基金给予的资助;

(四)各级人民政府提供的必要资助;

(五)其他合法的方式。

凡捐款的单位和人员,基金会可以予以公布和表彰。

对于捐款较多的单位或者个人,基金会可以推荐其参加理事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