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于事迹突出、贡献较大的见义勇为人员应当给予以下表彰和奖励:
(一)通报嘉奖;
(二)颁发奖金;
(三)晋升工资;
(四)记功;
(五)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
前款表彰和奖励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事迹特别突出的,可以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表彰和奖励。
上述表彰和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属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呈报;其他人员,由基金会呈报。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