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投标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或者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罚款,并暂停其投标资格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未中标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以他人名义投标、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的,处工程合同价款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并暂停其投标资格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未中标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将中标工程整体或者肢解后转让给他人的,转让无效,处转让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