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可以责令该工程项目停工直至整改合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相邻建筑物和设施损毁的,应当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