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市主管部门接到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安全管理机构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对三级重大事故,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安全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对四级重大事故,由市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