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第六章 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第四十一条有效重大事故发生后,施工企业应当积极组织抢救,并保护事故现场,立即向市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事故的书面报告。事故的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二)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五)事故报告单位。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