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凡在特区从事土木建筑、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和对建设工程施工进行安全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施工(以下简称施工),是指前款所列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活动。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