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技术要求设立安全技术措施费。安全技术措施费在工程施工招标中应当单列,不得将其作为招标投标竞价条件。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