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第三章 建设及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十二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技术要求设立安全技术措施费。安全技术措施费在工程施工招标中应当单列,不得将其作为招标投标竞价条件。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