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市、区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或者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