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监理机构在履行职责时,发现工程建设中存在质量或者施工安全隐患以及违法行为的,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能有效制止的,应当报告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或者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处理。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