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三章 监理单位与监理从业人员第十四条有效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取得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等活动的人员。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活动。经市监理工程师协会考核合格、取得监理岗位证书的监理员,可以协助注册监理工程师从事监理活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