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取得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等活动的人员。

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活动。

经市监理工程师协会考核合格、取得监理岗位证书的监理员,可以协助注册监理工程师从事监理活动。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