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经营者对主管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修改意见函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书面异议应当包括异议的理由和依据。要求听证的,应当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