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二章 房地产买卖/第二节 房地产现售第三十条有效现售房地产的,转让人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应当已依法登记,并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