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七条有效房地产转让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转让合同应当经深圳市公证机关公证。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