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六条有效房地产的风险责任,产权转移前由转让人承担,产权转移后由受让人承担。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